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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教第六次代表会议在济南隆重召开,来自全省的八十余名道教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凤林道长到会祝贺并致辞。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委党组书记牟强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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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时间:2021-12-10

 山东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18年4月26日山东省道道协会长办公会修改,8月8日山东省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山东省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在山东省境内从事道教教务活动、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受戒。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宫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和出具以下材料。(1)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3)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4)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婚姻证明(一式三份);(5)道教冠巾状复印件(一式三份);(6)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一式三份);(7)2寸蓝底彩色照片2张(带混元巾)。
(二)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由所在宫观和当地县级道教协会审核申请材料,报所在市道教协会复审;所在市道教协会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当地民宗部门同意后,报省道教协会。
申请人所在地无县级道教协会的,报所在市道教协会审核;所在市无道教协会的由所在宫观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当地民宗部门同意后,报省道教协会。
(三)省道教协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存档。
第五条 省道教协会认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省道教协会颁发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统一印制的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人选参加冠巾、传戒活动。
第八条 省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年检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或者不接受年检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 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挂单、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及时向省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宫观或者道教协会予以公告,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道教协会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认定教职人员的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每年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道教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