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宫观,是经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属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四条 宫观须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一)宫观根据实际情况,应实行传统的丛林制度,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以监院、住持为主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常住宫观道众选举产生。其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道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任职情况,须公示并经道教协会确认后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五)团结和引导广大信众,正信正行,办好教务,服务社会。
(六) 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开展讲经说法和道教文化研究,提高道众素质,积极培养道教人才。
(七)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宫观环境,倡导“生态道观”建设,搞好宫观安全消防、清洁卫生。
(八)开展对外友好往来,做好接待香客和游人的工作。
(九)组织道众搞好宫观自养。积极参加公益慈善事业。
(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十一)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固定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申报户口。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和修养,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为人正派的自愿出家或入道者。他们须持有身份证、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为良好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考察一至二年,对安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或传度,确定常住。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辞退。不得接纳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出家入道。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选择师父,经师徒双方同意后,报请该宫观管理组织批准,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要求办理。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提高教职人员综合素质,鼓励道众学习文化技能,并根据宫观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支持。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戒律,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宫观不得收留不明身份的道士及其他人员,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持有身份证、道士证或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并持有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私自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等违规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按庙规给予除名等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视情况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内部管理事务。
(九)宫观根据实际条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常住道众的生活、医疗、养老等提供保障。
第七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事务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和安排,宗教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二)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烧香、上殿、诵经、讲经说法、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搞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
(四)宫观举办传度、冠巾等大型宗教活动,需按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举行。
(五)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要求,在道教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和港澳台道教界交往中,应遵守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加强相互间的友好往来。
(六)宫观可以接受海内外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外,均归宫观所有。
(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宫观可经售道教书刊、宗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宫观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宫观应当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财会人员的安排由本宫观管理组织决定。宫观要依法设置会计帐薄,并保征其真实完整,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三)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帐目,其经济收入主要用于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安排道众生活、日常开支以及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道观的财物据为己有。
(四)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当年的收支情况和重大开支要向常住道众通报。
(五)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帐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宫观管理组织检查及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 治安、消防管理:
宫观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吸烟”等明显标志,信徒必须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等。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五)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须按规定上报。活动中要有处置突发事情预案,防止游人拥集踩踏等,确保安全。
第十条 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保护好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本宗教团体以外的部门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十三条 各地道协组织和宫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修改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24日第六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